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監管網絡如何保護網民的民事權益 |
接二連三的一條條網絡侵權案,把監管網絡如何保護網民的民事權益擺到了大家的面前,《侵權責任法》第36條對網絡侵權作出了專門的規定:網絡用戶、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但它只是原則性條款,可操作性不強。“刑法修改案七”增加了保護公眾私人信息安全的條款,把當前社會上反響強烈的非法出售、散布、竊取公眾信息、致人隱私被嚴重侵害的現象,列入了刑事追究的范疇,但網絡侵權追究刑責仍需依照誹謗罪的既定程序來處理。
顯然,這是司法務實之舉。但是網絡權益都要都等到后果嚴重、進入民事或刑事訴訟程序才能期望維權,現有的司法資源難以承受案源龐雜之重,受害人的舉證也是一大難題。
應該說隨著網絡的普及,網民數量的急劇增加,在網絡言論的自由化之后,監管網絡再次擺到了公眾的眼前,監管網絡如何保護網民的民事權益還需要有關政府部門好好的研究。 |
發布日期[2011-11-23]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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